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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湖镇镇新围三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受 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对 湖镇镇新围三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1322-201909-BLJG36-0061

二、采购项目名称:湖镇镇新围三水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地质勘查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购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430,375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
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
投标人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说明:

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2.1.1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人没有委托授权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并签署相关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该委托授权书。如需认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信息时,可以查阅开标会议的《开标人员签到情况表》中该投标人的投标签到记录和其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内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如果此种情况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将导致该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2.1.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进行自身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时,应分别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审查者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时,审查者应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3
、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 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
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
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
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0
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1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按要求提供了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且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对此报价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可以佐证此此报价的产品质量和具有合理履约能力予以通过审查。(备注:如果投标报价比本项目最高限价低 25%(含 25%)以上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说明和成本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认定;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低25%(含 25%)以上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认定)
13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备注:广东省财政厅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下称省厅公告系统)于201711日起开始固化了招标公告的格式,暂时无法修改,因为我中心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有关条款特别说明如下:

1、关于招标公告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四、采购数量的问题,由于省厅公告系统固化的原因无法针对具体的项目作出具体描述,详细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

2、关于招标公告七、购买招标文件的问题,我中心是公益类集采机构,按我市政府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收费,供应商无需购买招标文件,可以在我中心网站上自由下载电子稿招标文件。

3、关于招标公告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的问题,报名时间按规定应当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是指在网上报名,无需到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时间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9年09月02日 至 2019年09月22日 期间(上午00:00至11:59,下午11:5900: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详细地址: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909221730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十、开标时间:201909260930

十一、开标地点: 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十二、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9 月 02 日 至 2019 年 09 月 09 日止。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邓金仁 联系电话:0752-6286632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黄运红 联系电话:0752-6260900
(二)采购代理机构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地址: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2号楼三楼
联系人:邓金仁 联系电话:0752-6286632
传真:0752-6286632 邮编:516100
(三)采购人:博罗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博罗县商业东街69号
联系人:黄运红 联系电话:0752-6260386
传真:0752-6260900 邮编:516100


附件

1、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

发布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罗分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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