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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湖南、浙江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0/2/25 

2018年11月5日-16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基层国有地勘单位第二调研组赴广东、湖南、浙江3省9局14个基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组织召开了14场座谈会,发放、收回了141张调查问卷。调研情况如下。

一、基层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一)地勘单位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情况

传统地质勘查业收入呈现断崖式下滑,多数基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传统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较少。一直以来,我国地质勘查投入仍以矿产勘查为主,近年来全国固体矿产勘查投入占地质勘查投入一半以上。全球矿产品价格下跌和国内矿业权政策调整,广东、浙江、湖南3省地勘单位矿产勘查收入呈现断崖式下降,且受到矿业权政策、生态保护等限制,社会资本投入下降尤为明显。从被调研14个单位的数据看,2017年传统地质勘查业收入总计4.8亿元,占总收入的7.7%。尽管中央财政地质调查投资近几年一直保持稳定,在基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但是2019年起中央财政起到的这种作用将会弱化。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使得基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争取中央财政项目难度更大,比如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广东省地质调查院2019年没有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经费。

地质勘查延伸业发展较快,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地勘单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探索开展城市地质,农用地土壤质量调查,支撑当地政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初步形成了大地质格局。三省9个局(7个局提供了相关数据)中,有6个非传统地质勘查收入超过传统地质勘查业。同时,大部分地质勘查单位建筑工勘、施工领域的收入不断增长。三省9个局(8个局提供了相关数据)中,其中6个局的建筑工勘、施工业务经营收入占比接近或超过50%。浙江省的地勘单位在该领域发展势头尤其迅速,调研的4家基层地质勘查单位建筑工勘、施工业收入占比都接近或超过50%,其中1家占比达93.6%。

(二)地勘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及特点

三省基层国有地勘单位已初步完成分类,但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度要求,广东、湖南、浙江国有基层地质勘查单位已完成分类。在调研的14个基层地勘单位中,除隶属于中央管理的全额事业拨款的核工业二九〇所外,其他13家都是属地化地质勘查单位,其中公益一类5个、公益二类8个。分省份看,广东省除了广东省地质调查院被划为公益一类外,其他3家都是公益二类;湖南省5家全部是公益二类;浙江省4家全部是公益一类。尽管各省国有地勘单位分类已初步完成,但是从当前的事业单位改革形势及各省改革的情况看,下一步改革是否仍按照当前的分类情况继续推进仍是未知数。比如浙江省,省地质勘查局下属15家事业单位,其中公益一类13家,从业务范围和收入结构看,这些单位市场化程度非常高。一方面这种模式不符合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要求,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体制已经束缚了其进一步发展。部分单位职工企业化意愿也非常强烈。

(三)地勘单位对今后工作的判断和分析

大地质是今后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方向。当前,三省大部分地质勘查单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探索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比如广东省地质调查院开展城市地质调查技术、规范研究,并在梅州半岛发现了5千多平方千米的富硒土壤;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利用技术优势开展海岸带盐碱地整治,效果显著。同时,很多地勘单位通过点对点签署协议,支撑市县政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初步形成了大地质格局。基层地勘单位认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大背景下,在“山水林田湖草矿”资源统一调查评价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地勘单位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当前地勘单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行业管理问题。资质取消后,地勘行业取消了入门门槛,地质勘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市场鱼目混杂,恶性竞争增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地质工作成果质量。基层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包袱依然较重。尽管大部分单位离退休职工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制,解决了地勘单位最沉重的财政包袱。但多数单位的老基地管理、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离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职业病职工治疗等方面的费用仍由单位承担,压力仍然较大。分类改革进展缓慢。各省基层地勘单位完成分类后,多数省份处于停滞状态,也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地勘单位对进一步的改革发展方向陷入迷茫。划为公益类的单位没有公益职能定位,很多仍事企混合运行,发展遇到体制障碍,面临审计违规风险。

矿业权问题。一是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以来,原国土资源部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的思路(没有出台相关正式文件),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到商业性矿产勘查。由于缺乏正规政策文件支持,探矿权出让、转让以及转为采矿权受到限制,国有地勘单位当时与社会共同投资的探矿权无法变现,面临着法律诉讼风险。二是铀等国家战略性矿种,出让、转让受到严格控制,地方财政、社会资金很少介入。中央财政渠道有一定的局限性,属地化铀矿勘查队伍很难申请到勘查项目。

三、地勘单位对行业管理的政策诉求与建议

创新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资质取消后,建议加强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的能力考核和筛选,财政项目应明确质量监督责任机构,制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质量奖惩措施。事中加强质量监控,事后严格项目质量验收,严格执行奖惩措施。探索以项目质量管理为核心的行业监管体系,形成适应新时代行业管理的治理体系。以单位惩罚,转向个人惩罚为惩罚措施。培育专业的监理机构,制定质量监督机制,同时规范监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应引入监理机构进行监管。财政项目,应制定质量管理体制,加强过程管理;社会项目,应引导矿业权人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理机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质量,发挥第三方监理机构的作用。

各部门统一明确保护区范围,制定各类保护区地质工作规范。首先协调环保各级部门、自然资源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统一、确定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保护区的边界坐标,自然资源管理部省两级部门应结合保护区边界坐标,修订、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二是研究编制绿色勘查标准体系。按照不同保护区的环保要求,结合地质科技、工艺技术等发展水平,制定适合不同保护区的绿色勘查技术标准,同时结合不同矿种的急缺性、战略重要性程度不同,明确各种保护区的矿权设置要求。

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全国地质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分级投入机制。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赋予了自然资源部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职能,是负责全国地质调查工作。因此,应制定全国地质工作发展规划体系,明确划分中央、地方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任务及其边界,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提升地质勘查行业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地质工作、更加支持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督促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为地勘单位发展争取支持,把握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身份、资产、管理制度、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推广行业改革探索中的好的经验做法,培养行业文化与技能,为基层地勘单位搭建信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等平台,促进其不断解放思想,更新工作观念,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文选自《2018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报告》地质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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