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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投标报名!全国已有14个省市明确!
发布时间:2019/10/22 

2019年10月14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这些省市已经明确:

河南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山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广西

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

江西省住建厅在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方面提出8项要求: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湖北

2018年12月,湖北省财政厅就发布相关声明,强制取消投标保证金,收就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安徽

2016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其中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

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

深圳

近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雄安新区

据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8月20日消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厦门

厦门保监局联合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方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需求和目标导向,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应进必进,推动平台交易全覆盖。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共享。在政府主导下,持续深化平台整合、规范,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动平台互联互通,促进信息充分共享。
服务高效,推动平台惠企便民。以交易事项“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开标不见面”为目标,推动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创新监管,推动平台阳光交易。推行透明化管理,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推进协同、信用、智慧和联动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机制,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监督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交易平台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并实施目录化管理;各级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制度规则、技术标准逐步统一,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深化;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基本实现。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形成。京津冀三地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初步建立,三地信息资源、专家资源实现初步共享,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逐步互认。协同成果在雄安新区共享共用。2020年底前,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全面统一,信息资源共享更加充分;电子化交易水平显著提升,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全面实现。京津冀三地公共资源交易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三地信息资源、专家资源实现全面共享,CA全面互认,三地跨区域大数据协作和协同监管初步实现。协同成果在雄安新区全面共享共用。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1.建立公共资源清单。适时开展公共资源清查,系统梳理我省各级政府配置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各项资源产权归属、市场化配置情况以及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公共资源适当分类并逐项登记,明确我省公共资源底数,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

2.拓展平台覆盖范围。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全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公共资源清单内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资源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底前,积极推动工业用水权、碳排放权、林权交易、公立医院药品及耗材采购、海域权出让等纳入交易目录。2020年底前,将所有适宜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招标采购、自然资源、产权资产以及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目录。(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3.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大力推进市场化资源配置,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监督制约制衡机制,促进公平交易,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4.推进应进必进。各级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推动建立目录内项目“应进未进”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列入目录内项目一律应进必进;审计部门要明确凡目录内项目应进必进情况一律纳入审计范畴。(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审计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推进跨区域协同,深化资源共享。

1.推进跨区域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2019年底前,完成省内CA互认,实现“一地认证,全省通用”。推动建设京津冀三地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进三地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管理,资源共享。实现三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告公示、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资源共享及CA逐步互认。推动三地协同成果在雄安新区共享共用。(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推进跨区域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推进省内跨区域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积极推动京津冀三地专家库应用对接,2019年底前,实现三地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抓紧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2019年底前,完成省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试点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京津冀三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试点工作。(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

3.推进跨区域协同监管。发挥全国“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试点省份优势,2019年底前,建设完成全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实现对全省各级交易平台交易全程在线监管。积极推进京津冀三地“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逐步推进三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标准化和监管流程规范化,实现监管业务协同和数据互通共享,推动形成三地监管业务协同办理的一体化工作格局。(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4.推进跨区域大数据协作。2019年底前,建设完成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系统,开展数据关联比对和数据统计分析,为规范交易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支撑。依托京津冀三地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积极推动三地大数据深度合作。(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5.促进跨区域选择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防止通过设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省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稳妥推进京津冀三地跨区域选择交易平台。(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平台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推进交易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并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推动实现交易事项全程在线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在线获取、行政监督指令在线下达,推动交易全程“无纸化”“开标不见面”2019年底前,全省各级交易平台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推进交易活动“最多跑一次”。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一律取消;以“一表申请,反复调用,最多录一次”为目标,整合涉及多部门资质资格证明事项等共性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实现交易活动“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推进交易服务标准化。2019年底前,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持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完善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等责任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交易平台服务原则上不收费,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创新监管体制,强化多元共治。

1.实施协同监管。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底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3.推行智慧监管。依托全省“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行政监管信息,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4.探索联动监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协调保障与信息共享、违法违规案件移送与协查、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名单附后),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各市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重要性,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快制度建设。各市要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省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及时修订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程序发布。各市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代理机构管理,推进代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三)狠抓督促落实。各市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督促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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