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经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内,并附上“信用中国”完整的《信用信息报告》)。
(5)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 其他资质条件:
1) 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响应,但不得就本项目内容进行拆分响应,所投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示内容;
2)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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